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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2/19 11:2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客观评价企业混改后的工作成效,实现以“混”促“改”的目标,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56号),建立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制度,制定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属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通过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非公企业或项目、员工持股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实施的改革。

第三条混改后评价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完成混改并运营一定时期后(其中完成混改以企业办理完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为准),对混改实施效果、目标达成、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客观的综合性分析评价,总结经验做法,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为后续推进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属企业混改后评价工作,自2022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具体由市国资委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第五条混改后评价工作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由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后评价工作内容、方法和标准,按照规范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纵向对比、横向对标,对企业混改后的实际成效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

第二章后评价对象

第六条后评价对象为市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中完成混改两年以上的企业,重点包含列入混改三年(2019—2021)工作计划企业和对外推介的重点混改项目。实施评价时,每次从上述企业范围内选取约5%左右的企业作为样本。样本选取标准兼顾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资产规模、所处行业、管理层级、混改方式及完成混改时间等。

第三章后评价内容

第七条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混改效果评价和投资者评价两个方面。

第八条混改效果评价

重点调研、评价混改企业在资本结构、产业协同、公司治理、体制机制转换、制度完善等方面采取的改革措施与产生的效果,具体围绕“五个增量”改革目标进行分析。

1.资本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资本结构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股东资源引入、经济效益提升等方面的情况。

2.管理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公司章程修订、治理结构调整、监管机制优化、制度体系完善、党建工作加强等方面的情况。

3.技术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关键技术引入、研发能力提升、技术团队优化等方面的情况。

4.人才增量。评价混改企业在人才引进、激励措施、内生动力提升等方面对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5.品牌增量。评价混改企业与引入的投资者在产业协同、资源共享、市场拓展以及品牌建设等方面的提升情况。

第九条投资者评价

由混改企业引入的投资者,对混改企业在发挥股东作用、提升运营决策效率和投资回报等方面进行评价。

1.参与决策与运营管理。评价混改企业公司章程与治理结构中,中小股东作用发挥机制是否健全,投资者参与决策与运营管理是否公平、合理、有效等。

2.机制转换与运营效率。对混改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运营模式创新、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进行评价。

3.投资回报。对混改企业经营效益、分红情况以及合资合作协同效应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进行评价。

4.信息披露与沟通机制。评价混改企业对中小股东披露决策、管理、财务等方面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与中小股东建立沟通机制的情况等。

第四章后评价方法

第十条根据混改企业实际,后评价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混改前后指标对比和行业对标分析等方法进行。相关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属企业混改后评价主要参考指标”(见附件1);被评价企业存在特殊情况的,可结合实际选取部分指标或另选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前后对比法

以混改基准日和后评价基准日为对比时点,就企业混改目标达成、经营管理事项、经营效益指标等方面进行前后对比,分析差异原因,评价差异影响。

第十二条行业对标法

具备行业对标条件的,选取对标公司相关指标,评价企业混改前后经营绩效、运营管理能力或市场竞争力等情况。

第五章后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阶段。结合已完成混改企业情况,选取后评价企业样本,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机构选聘方式,以及后评价工作的任务要求、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选聘专业的咨询机构作为后评价机构,咨询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丰富的混改相关工作经验,确保评价能力与效果。向有关市属企业下发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通知,部署后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阶段。根据混改后评价工作方案,后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调研,了解被评价企业基本情况,听取被评价企业混改情况介绍,开展行业研究与对标企业分析,进行资料收集、人员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第十五条分析评价阶段。后评价机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相关评价标准,对混改企业作出分析与评价。编写每个样本企业后评价报告(见附件2),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样本企业的总体后评价报告。总体后评价报告应包括样本企业实施混改的总体情况,混改后推进改革的情况,改革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混改后推进改革发展的好做法,存在的不足,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第十六条审议反馈阶段。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后评价报告后,对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后评价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在市属企业加以推广;对于后评价反映的共性问题,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个性问题及时反馈市属企业进行整改。

第六章后评价保障和要求

第十七条组织保障。市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后评价工作,开展后评价工作当年,由市国资委公开选聘1至3家专业咨询机构,对所选取的被评价企业开展混改后评价。相关费用申请列入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十八条纪律要求。参与混改后评价工作的机关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业咨询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签订保密协议,对后评价过程中获悉的企业相关信息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同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后评价工作。

被评价企业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后评价机构提供所需评价资料,确保评价资料的真实、有效。要根据后评价反馈意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促进混改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存在隐瞒问题、提供虚假资料、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等行为的被评价企业,将对其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混改后评价相关制度,对完成混改的权属企业实施混改后评价,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